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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33267号“AOYANG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325号
2020-03-27 00:00:00.0
申请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3267号“AOYANG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4692号“澳洋健康 AOYANG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9240号“澳洋AO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9241号“澳洋AO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OYANG HEALTH”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澳洋健康 AOYANG HEALTH”、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澳洋AOYANG”在文字对应、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休养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3267号“AOYANG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4692号“澳洋健康 AOYANG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9240号“澳洋AO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9241号“澳洋AO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OYANG HEALTH”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澳洋健康 AOYANG HEALTH”、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澳洋AOYANG”在文字对应、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休养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