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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13420号“NEXT MI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5585号
2022-06-22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明珠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明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613420号“NEXT 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XT M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内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MIU-MIU”、第598396号“MIU MIU”、第686197号“MIU MIU”,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婚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MIU”,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613420号“NEXT 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明珠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明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613420号“NEXT 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XT M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内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MIU-MIU”、第598396号“MIU MIU”、第686197号“MIU MIU”,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婚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MIU”,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613420号“NEXT 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