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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85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8843号
2019-03-13 00:00:00.0
申请人:朱红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859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时引证的第16051578号图形商标、第3180268号图形商标、第3180266号“仙翁及图”商标、第5913589号“薛记天寿堂及图”商标、第8116996号“康寿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859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时引证的第16051578号图形商标、第3180268号图形商标、第3180266号“仙翁及图”商标、第5913589号“薛记天寿堂及图”商标、第8116996号“康寿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