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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30623号“冠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0958号
2019-07-31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30623号“冠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0187号“CHAMPION FERTILIZERS SINCE 183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4095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68255号“冠菌铜 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为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冠军”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部分“CHAMPION”含义相同,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30623号“冠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0187号“CHAMPION FERTILIZERS SINCE 183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4095号“CHAMP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68255号“冠菌铜 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为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冠军”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部分“CHAMPION”含义相同,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