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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67617号“艾梦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2165号
2025-01-24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467617 |
申请人:北京良品兰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67617号“艾梦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968号“梦兰”商标、第1453005号“梦兰”商标、第1460952号“梦兰”商标、第1504590号“梦兰”商标、第1541770号“梦兰”商标、第3587152号“梦兰 M”商标、第6690638号“梦兰”商标、第7943716号“梦兰.COM ”商标、第9687536号“梦兰 M”商标、第16228873号“梦兰”商标、第20022608号“梦兰”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柜;床;床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枕头;床单;枕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67617号“艾梦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968号“梦兰”商标、第1453005号“梦兰”商标、第1460952号“梦兰”商标、第1504590号“梦兰”商标、第1541770号“梦兰”商标、第3587152号“梦兰 M”商标、第6690638号“梦兰”商标、第7943716号“梦兰.COM ”商标、第9687536号“梦兰 M”商标、第16228873号“梦兰”商标、第20022608号“梦兰”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柜;床;床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枕头;床单;枕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