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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15909号“SAMARRA Q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4534号
2022-10-28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0715909 |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国撒玛拉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法国撒玛拉琪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715909号“SAMARRA Q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MARRA Q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3655850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3622205号、第3655847号“图形”、第3993666号、第4584311号“骆驼 CAMEL”、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跳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15909号“SAMARRA Q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国撒玛拉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法国撒玛拉琪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715909号“SAMARRA Q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MARRA Q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3655850号、第3619862号、第4919880号、第3622205号、第3655847号“图形”、第3993666号、第4584311号“骆驼 CAMEL”、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跳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15909号“SAMARRA Q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