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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77538号“同济出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5397号
2022-09-28 00:00:00.0
申请人:同济大学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7538号“同济出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983号“同济”商标、第1241982号“同济医科大学及图”商标、第49848736号 “同济医院TONGJI HOSPITAL OF TONGJI UNIVERSITY 1900及图”商标、第9006000号“同济堂READ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两项复审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77538号“同济出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983号“同济”商标、第1241982号“同济医科大学及图”商标、第49848736号 “同济医院TONGJI HOSPITAL OF TONGJI UNIVERSITY 1900及图”商标、第9006000号“同济堂READ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两项复审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