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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45826号“俏婷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1078号
2020-03-26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金俪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金俪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945826号“俏婷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俏婷美”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芳香精油;化妆品;防晒剂;减肥用化妆品;防皱霜;去斑霜;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3399号、第1724330号“婷美”商标,第2022005号、第1971725号“婷美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浴液;香精油;香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婷美”,且未形成区别显著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45826号“俏婷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金俪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金俪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945826号“俏婷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俏婷美”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芳香精油;化妆品;防晒剂;减肥用化妆品;防皱霜;去斑霜;非医用漱口剂;口气清新喷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3399号、第1724330号“婷美”商标,第2022005号、第1971725号“婷美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浴液;香精油;香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婷美”,且未形成区别显著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45826号“俏婷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