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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59726号“三餐一线 RICE NOODLE THREE ME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55647号
2022-11-21 00:00:00.0
申请人:田华军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59726号“三餐一线 RICE NOODLE THREE ME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67433号、第55750597号、第5096368号、第565924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59726号“三餐一线 RICE NOODLE THREE ME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67433号、第55750597号、第5096368号、第565924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