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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31349号“老吾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7303号
2019-12-24 00:00:00.0
申请人:武汉时代珍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老吾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31349号“老吾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238号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旗下重要品牌之一,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在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人产品网络销售资料复印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复印件及授权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静脉曲张用长袜;伤残人用拐杖;假肢;助听器;医用垫;理疗设备;假牙;医疗器械和仪器;火罐;针灸针”,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13日。2018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2月1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武汉时代珍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10类商品上还拥有第9696779号“暖宝宝 米修兔 MISS YOU TOO及图”商标、第10234010号“瑞果及图”商标、第14860311号“珍传堂及图”商标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指定期间)是否在“静脉曲张用长袜”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复审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复审商标标识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体现复审商标,其中一份购销合同及其对应发票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其余两份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显示销售方均为申请人,而其形成时间却早于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的时间,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在第10类商品上拥有多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证据1不能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购销合同并无相对应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授权书不是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及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静脉曲张用长袜”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老吾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31349号“老吾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238号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旗下重要品牌之一,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在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人产品网络销售资料复印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复印件及授权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静脉曲张用长袜;伤残人用拐杖;假肢;助听器;医用垫;理疗设备;假牙;医疗器械和仪器;火罐;针灸针”,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13日。2018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2月1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武汉时代珍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10类商品上还拥有第9696779号“暖宝宝 米修兔 MISS YOU TOO及图”商标、第10234010号“瑞果及图”商标、第14860311号“珍传堂及图”商标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指定期间)是否在“静脉曲张用长袜”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复审商标注册人或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对该复审商标标识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体现复审商标,其中一份购销合同及其对应发票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其余两份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显示销售方均为申请人,而其形成时间却早于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的时间,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在第10类商品上拥有多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证据1不能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购销合同并无相对应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授权书不是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及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静脉曲张用长袜”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