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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9524号“海马仙子HAIMAXIANZ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0227号
2025-01-26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48952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付玉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茂名市海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茂名市创邦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89524号“海马仙子haimaxi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7504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7504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20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床架(木制);家具;桌子;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床垫”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有效,在“镜子(玻璃镜);枕头”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二、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床架(木制);家具;桌子;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床垫”商品上进行了合理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床架(木制);家具;桌子;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床垫”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性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
2、百度地图场景图、可信时间戳认证食品及认证证书;
3、标签订货合同、聊天记录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及认证证书;
4、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微信销售床垫等产品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及认证证书;
5、被申请人员工销售记录、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及认证证书;
6、被申请人员工微信朋友圈展示、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及认证证书;
7、被申请人生产车间、仓库、实体店铺及产品的视频及照片;
8、被申请人建行收款码、建行收款码手机app流水、银行流水账单、2022-2023年企业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上述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已有类似情况商标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0类“桌子;床”等商品上,于201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3年9月9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床架(木制);家具;桌子;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床垫”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百度查询结果截图、店面及工厂照片、产品标签定做聊天记录截图、产品定做聊天交易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体现了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他人订做了“海马仙子haimaxianzi及图”的标签,向他人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床垫”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床垫”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床架(木制);家具;桌子;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床垫”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茂名市海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茂名市创邦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89524号“海马仙子haimaxi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7504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7504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20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床架(木制);家具;桌子;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床垫”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有效,在“镜子(玻璃镜);枕头”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二、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床架(木制);家具;桌子;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床垫”商品上进行了合理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床架(木制);家具;桌子;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床垫”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性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
2、百度地图场景图、可信时间戳认证食品及认证证书;
3、标签订货合同、聊天记录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及认证证书;
4、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微信销售床垫等产品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及认证证书;
5、被申请人员工销售记录、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及认证证书;
6、被申请人员工微信朋友圈展示、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及认证证书;
7、被申请人生产车间、仓库、实体店铺及产品的视频及照片;
8、被申请人建行收款码、建行收款码手机app流水、银行流水账单、2022-2023年企业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上述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已有类似情况商标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0类“桌子;床”等商品上,于201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3年9月9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床架(木制);家具;桌子;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床垫”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百度查询结果截图、店面及工厂照片、产品标签定做聊天记录截图、产品定做聊天交易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体现了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他人订做了“海马仙子haimaxianzi及图”的标签,向他人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床垫”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床垫”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床架(木制);家具;桌子;床;金属家具;沙发;弹簧床垫;床垫”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