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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42417号“MIUCC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5003号
2021-03-16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缪西娅•普拉达•比安奇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穆勒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缪西娅•普拉达•比安奇对被异议人永康市穆勒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342417号“MIUCC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IUCCIA”,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MIU MIU”、第1087337号“MIUCCI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牙膏”、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生以及教学设备和仪器”、第14类“珠宝;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第18类“手袋;公文包;属本类的旅行袋;文件箱”、第25类“服装;鞋类;帽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0530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片制作;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商业中介服务;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缪西娅•普拉达•比安奇的在先姓名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理由,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42417号“MIUCC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穆勒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缪西娅•普拉达•比安奇对被异议人永康市穆勒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342417号“MIUCC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IUCCIA”,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MIU MIU”、第1087337号“MIUCCI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牙膏”、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生以及教学设备和仪器”、第14类“珠宝;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第18类“手袋;公文包;属本类的旅行袋;文件箱”、第25类“服装;鞋类;帽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0530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片制作;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商业中介服务;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缪西娅•普拉达•比安奇的在先姓名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理由,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42417号“MIUCC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