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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14942号“TJ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9540号
2018-12-19 00:00:00.0
申请人:宁波拓疆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海曙海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14942号“TJ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96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海曙海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14942号“TJ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96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