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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67818号“西山映画SEASUN PICTU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3912号
2019-12-25 00:00:00.0
申请人:成都西山居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67818号“西山映画SEASUN PIC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3229号“西山”商标、第19052003号“海洋太阳”商标、第22878781号“西山XISHAN及图”商标、第1452702号“SEASON及图”商标、第6406101号“SEASON及图”商标、第8430628号“SEARU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近似,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16类文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67818号“西山映画SEASUN PIC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3229号“西山”商标、第19052003号“海洋太阳”商标、第22878781号“西山XISHAN及图”商标、第1452702号“SEASON及图”商标、第6406101号“SEASON及图”商标、第8430628号“SEARU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近似,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16类文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