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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83866号“简卡驼 ZECARTO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21300号
2022-02-21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0583866 |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育彩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育彩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583866号“简卡驼 ZECART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简卡驼ZECART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短围巾;服装;成品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231562号“骆驼及图”、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第3515856号、第12429506号“骆驼”、第3993666号、第4584311号、第4590702号“骆驼CAMEL”、第3816390号、第12429521号“LUOTUO”、第4649089号、第8039706号、第7977769号“CAMEL”、第3655999号“美驼”、第3656000号“皇驼”、第3656001号“名驼”、第3656002号“圣驼”、第27108102号“小驼”、第32205790号“户驼”、第3720435号“驼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足球鞋;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和整体视觉效果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83866号“简卡驼 ZECART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育彩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育彩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583866号“简卡驼 ZECART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简卡驼ZECART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短围巾;服装;成品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231562号“骆驼及图”、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第3515856号、第12429506号“骆驼”、第3993666号、第4584311号、第4590702号“骆驼CAMEL”、第3816390号、第12429521号“LUOTUO”、第4649089号、第8039706号、第7977769号“CAMEL”、第3655999号“美驼”、第3656000号“皇驼”、第3656001号“名驼”、第3656002号“圣驼”、第27108102号“小驼”、第32205790号“户驼”、第3720435号“驼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足球鞋;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和整体视觉效果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83866号“简卡驼 ZECART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