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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83613号“YAHC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8228号
2023-05-17 00:00:00.0
异议人:雅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塑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虎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塑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2483613号“YAHC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YAHC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辅导(培训);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图书出版;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09403号、第40027533号“YAHO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83613号“YAHC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塑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虎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塑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2483613号“YAHC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YAHC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辅导(培训);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图书出版;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09403号、第40027533号“YAHO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83613号“YAHC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