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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7467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49号
2017-12-27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G746786 |
申请人:德克罗斯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46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商标为第11380645号“ROSSMA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50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43610号“ROSSMA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02295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36319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662085号“ROSSMA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61096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020737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083678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807107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807233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626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793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807359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1943557号“ROSSMA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4838409A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申请人是申请商标中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申请人将基于著作权对相关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并向引证商标十六的注册人索要共存协议,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本案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中的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三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亦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纸巾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16类纸巾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眼镜、日光辐射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眼镜、阀门压力指示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眼镜、日光辐射计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消毒设备、饮料冷却装置、手电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饮料冷却设备、手电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11类消毒设备、饮料冷却装置、手电筒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18类伞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20类塑料包装容器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28类玩具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除香精油之外的蛋糕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五、十六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香精油之外的蛋糕用芳香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可可饮料、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五、十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30类可可饮料、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除香精油之外的蛋糕用芳香剂商品、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46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商标为第11380645号“ROSSMA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50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43610号“ROSSMA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02295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236319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662085号“ROSSMA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61096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020737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083678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807107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807233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626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793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807359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1943557号“ROSSMA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4838409A号“IDEENW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申请人是申请商标中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人,申请人将基于著作权对相关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并向引证商标十六的注册人索要共存协议,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本案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中的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十三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亦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纸巾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16类纸巾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眼镜、日光辐射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眼镜、阀门压力指示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眼镜、日光辐射计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消毒设备、饮料冷却装置、手电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饮料冷却设备、手电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11类消毒设备、饮料冷却装置、手电筒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18类伞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0类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20类塑料包装容器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28类玩具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除香精油之外的蛋糕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五、十六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香精油之外的蛋糕用芳香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可可饮料、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五、十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30类可可饮料、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除香精油之外的蛋糕用芳香剂商品、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