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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0525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5982号
2017-12-25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400525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被申请人:萨塔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1日对第14005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作为喷涂行业及相关关联领域广泛使用的行业通用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描述了产品用途,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二、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及行业内各种标识,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标识在申请注册前已被行业内广泛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利于行业良性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行业内企业使用争议商标图形作为标识的情况及申明;
2、被申请人参与诉讼情况、被申请人带有“HVLP”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
3、申请人“ITALCO”品牌往来邮件、采购合同、电子回单、发票、生产证明函等情况公证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多次提供虚假信息及伪造证据,不应予以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是行业内广泛使用的标识。二、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与被申请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于指定商品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被申请人在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情况不能作为判定是否具有恶意的理由,争议商标本身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四、申请人长期复制摹仿被申请人产品和商标,且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业内多家企业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美国依塔柯、申请人官网展会图片、“ITALCO”产品官网;
2、喷枪行业协会、生产经销商、使用者等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提供的申明;
3、喷枪行业内多家企业商品包装及商标使用情况;
4、被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所获荣誉、行业排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网站、产品对比图;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代理公司情况;
7、相关裁定、公证件、判决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如下: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的,无效宣告请求合理正当。二、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三、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该商标图案已被广泛使用,并为行业内企业普遍知晓,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仍然抢先注册,造成不良影响,扰乱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随质证意见向我委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喷漆枪;气动元件;喷颜色用喷枪;风动手工具;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喷雾机”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13日。
我委认为,《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精神在《商标法》中已有所体现,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其他方公司的声明及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图形已成为喷涂行业法定的或约定俗成的通用标识,且争议商标的是具有一定设计并非简单写实的图形,其表现形式抽象,并未直接、具体地表示喷漆枪等指定使用商品的用途及作用对象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喷漆枪等商品上使用过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文字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复制摹仿其商标及抢注其他企业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被申请人:萨塔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1日对第14005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作为喷涂行业及相关关联领域广泛使用的行业通用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描述了产品用途,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二、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及行业内各种标识,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标识在申请注册前已被行业内广泛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利于行业良性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行业内企业使用争议商标图形作为标识的情况及申明;
2、被申请人参与诉讼情况、被申请人带有“HVLP”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
3、申请人“ITALCO”品牌往来邮件、采购合同、电子回单、发票、生产证明函等情况公证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多次提供虚假信息及伪造证据,不应予以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是行业内广泛使用的标识。二、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与被申请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于指定商品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被申请人在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情况不能作为判定是否具有恶意的理由,争议商标本身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四、申请人长期复制摹仿被申请人产品和商标,且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业内多家企业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美国依塔柯、申请人官网展会图片、“ITALCO”产品官网;
2、喷枪行业协会、生产经销商、使用者等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提供的申明;
3、喷枪行业内多家企业商品包装及商标使用情况;
4、被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所获荣誉、行业排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网站、产品对比图;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代理公司情况;
7、相关裁定、公证件、判决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如下: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的,无效宣告请求合理正当。二、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三、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该商标图案已被广泛使用,并为行业内企业普遍知晓,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仍然抢先注册,造成不良影响,扰乱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随质证意见向我委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文件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喷漆枪;气动元件;喷颜色用喷枪;风动手工具;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喷雾机”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13日。
我委认为,《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精神在《商标法》中已有所体现,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其他方公司的声明及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图形已成为喷涂行业法定的或约定俗成的通用标识,且争议商标的是具有一定设计并非简单写实的图形,其表现形式抽象,并未直接、具体地表示喷漆枪等指定使用商品的用途及作用对象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喷漆枪等商品上使用过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文字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复制摹仿其商标及抢注其他企业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