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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88048号“FR13N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51273号
2020-08-28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上野商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88048号“FR13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1443号“TALKING FRIENDS”商标、第997770号“FRIEND”商标、第1094720号“法都 FRIEND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70179号“CITY OF FRIENDS”商标、第1796921号“FRIENDS”商标、第4988706号“友男友女;GIRLS BOYS FRIENDS”商标、第11959955号“FRNDO”商标、第4802771号“FRI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现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准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八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88048号“FR13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1443号“TALKING FRIENDS”商标、第997770号“FRIEND”商标、第1094720号“法都 FRIEND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70179号“CITY OF FRIENDS”商标、第1796921号“FRIENDS”商标、第4988706号“友男友女;GIRLS BOYS FRIENDS”商标、第11959955号“FRNDO”商标、第4802771号“FRI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现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准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八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