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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44883号“煜宜健康管理TOOTH MANAGE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4878号
2020-06-28 00:00:00.0
申请人:煜宜(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4883号“煜宜健康管理TOOTH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4676号“唯芽及图”商标、第11128771号“华冠齿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4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4883号“煜宜健康管理TOOTH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4676号“唯芽及图”商标、第11128771号“华冠齿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44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