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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52038号“图曹TUC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78号
2020-05-12 00:00:00.0
申请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水龙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第23052038号“图曹TUC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360379号“TUCANO”商标、第18708378号“TUCANO”商标、第680928号“TUCANO及图”商标、第1513537号“TUCANO及图”商标、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商标、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众多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婚纱”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帽、袜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图曹TUCAO”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的文字“TUCANO”在字母组成部分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水龙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第23052038号“图曹TUC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360379号“TUCANO”商标、第18708378号“TUCANO”商标、第680928号“TUCANO及图”商标、第1513537号“TUCANO及图”商标、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商标、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众多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婚纱”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帽、袜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图曹TUCAO”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的文字“TUCANO”在字母组成部分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