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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09273号“JINNIAOGUOJ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3643号
2018-02-09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3609273 |
申请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作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2日对第13609273号“JINNIAOGUOJ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啄木鸟”、图形、“TUCANO”及其组合注册商标由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之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0928号“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09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3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0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13537号“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293929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模仿、抄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对申请人及社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国内外商标注册信息;2、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在全国部分省、市专卖店、代理商、销售网络数据调查表;4、有关申请人商标遭受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5、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6、判决书、再审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且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并未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有任何近似商标申请注册。被申请人是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争议的目的在于阻碍被申请人的合法商标的申请。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意大利啄木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争议商标经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18457号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6年8月7日刊登在1514期《商标公告》上。2017年1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在先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十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明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十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一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系指该标志所涉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含有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内容。争议商标本身未含有上述内容,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委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作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2日对第13609273号“JINNIAOGUOJ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啄木鸟”、图形、“TUCANO”及其组合注册商标由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之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0928号“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09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3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0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13537号“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293929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模仿、抄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对申请人及社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国内外商标注册信息;2、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在全国部分省、市专卖店、代理商、销售网络数据调查表;4、有关申请人商标遭受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5、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6、判决书、再审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且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并未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有任何近似商标申请注册。被申请人是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争议的目的在于阻碍被申请人的合法商标的申请。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意大利啄木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争议商标经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18457号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6年8月7日刊登在1514期《商标公告》上。2017年1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在先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十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明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十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一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十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系指该标志所涉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含有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内容。争议商标本身未含有上述内容,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委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