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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53526号“彩虎 COLOR TIG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5742号
2018-11-20 00:00:00.0
申请人:李云龙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开元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53526号“彩虎COLOR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5179096号“虎标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该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3332号“MOON TIGER及图”商标、第9830217号“虎跑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开元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53526号“彩虎COLOR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5179096号“虎标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该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3332号“MOON TIGER及图”商标、第9830217号“虎跑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