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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9623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3824号
2021-03-12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西古道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西古道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19623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T恤衫;衬衫;工装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第3622205号“图形”商标,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衣;裤子;运动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禁止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9623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西古道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西古道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19623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T恤衫;衬衫;工装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第3622205号“图形”商标,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衣;裤子;运动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禁止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9623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