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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71381号“Byebye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6631号
2018-05-04 00:00:00.0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71381号“Byebye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1794号“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Byebye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16306号“再見”商标、第3916312号“再见”商标、第4747285号“LAOJUNTOU君及图”商标、第5365398号“君君”商标、第6834587号“君及图”商标、第7402864号“君牌JUN及图”、第15535247号“君记”(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71381号“Byebye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1794号“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Byebye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16306号“再見”商标、第3916312号“再见”商标、第4747285号“LAOJUNTOU君及图”商标、第5365398号“君君”商标、第6834587号“君及图”商标、第7402864号“君牌JUN及图”、第15535247号“君记”(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