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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26067号“六佳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48990号
2023-05-26 00:00:00.0
申请人:佛山市六佳祥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6067号“六佳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280号“LF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23590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79016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424号“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21429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且申请人针对该图形商标已经提起了版权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六佳祥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老凤祥及图”、引证商标五“凤祥及图”在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手表;项链(首饰);玉雕首饰;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6067号“六佳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280号“LF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23590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79016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424号“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21429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且申请人针对该图形商标已经提起了版权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六佳祥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老凤祥及图”、引证商标五“凤祥及图”在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手表;项链(首饰);玉雕首饰;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