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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24576号“今今 JIN J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9376号
2023-07-18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今今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4576号“今今 JIN 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46685号“今今派 JINJIN PIE及图”商标、第19564172号“JINJIN及图”商标、第12888467号“今 时代及图”商标、第627479号图形商标、第52039372号“今牌”商标、第1220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无效。引证商标二现在“人用药;药用化学制剂;药草;医药制剂;医用药物;原料药;中药成药”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字母与引证商标二、五主要识别文字/字母在呼叫、文字/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酒精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医用眼罩;医用棉签;一次性消毒湿巾;消毒纸巾”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医用眼罩;医用棉签;一次性消毒湿巾;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4576号“今今 JIN 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46685号“今今派 JINJIN PIE及图”商标、第19564172号“JINJIN及图”商标、第12888467号“今 时代及图”商标、第627479号图形商标、第52039372号“今牌”商标、第1220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无效。引证商标二现在“人用药;药用化学制剂;药草;医药制剂;医用药物;原料药;中药成药”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字母与引证商标二、五主要识别文字/字母在呼叫、文字/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酒精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医用眼罩;医用棉签;一次性消毒湿巾;消毒纸巾”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医用眼罩;医用棉签;一次性消毒湿巾;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