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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51778号“天宸光学TEESEN OPT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8359号
2018-05-09 00:00:00.0
申请人:镇江天宸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1778号“天宸光学TEESEN OP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天宸光学”、英文“TEESEN OPTICAL”及图形组合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G797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34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68259号“缔伦光学 TEE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1778号“天宸光学TEESEN OP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天宸光学”、英文“TEESEN OPTICAL”及图形组合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G797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34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68259号“缔伦光学 TEE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