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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89915号“馬拉鬆 MARATH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0002号
2019-05-22 00:00:00.0
申请人:潍坊蓝精刚机械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89915号“馬拉鬆 MARATH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517号商标、第1522918号商标、第1029166号商标、第1041516号商标、第1035219号商标、第11715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第26571906号商标、第265796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八)的权利人协商商标权利归属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在美国的注册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七、八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且申请人未提交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但由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89915号“馬拉鬆 MARATH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517号商标、第1522918号商标、第1029166号商标、第1041516号商标、第1035219号商标、第11715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第26571906号商标、第265796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八)的权利人协商商标权利归属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在美国的注册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七、八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且申请人未提交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但由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