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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789488号“和富顺Hofos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4017号
2021-11-24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和富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飞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89488号“和富顺Hofo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238901号商标、第4970830号商标、第920236号商标、第106671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飞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89488号“和富顺Hofo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238901号商标、第4970830号商标、第920236号商标、第106671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