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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83662号“MIU CAIYIYI MI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8964号
2020-06-09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莆田市博鑫客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博鑫客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1183662号“MIU CAIYIYI 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 CAIYIYI M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8396号、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围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MIU CAIYIYI MIU”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MIU MIU”文字,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83662号“MIU CAIYIYI 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莆田市博鑫客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博鑫客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1183662号“MIU CAIYIYI 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 CAIYIYI MI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8396号、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围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MIU CAIYIYI MIU”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MIU MIU”文字,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83662号“MIU CAIYIYI 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