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81390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3410号
2020-11-12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海鸥
委托代理人:温州奇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海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81390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第680930号“图形”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的造型特征、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390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海鸥
委托代理人:温州奇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海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813900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第680930号“图形”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图形的造型特征、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3900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