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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88607号“YF PHAR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79667号
2019-11-21 00:00:00.0
申请人:江苏优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微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8607号“YF PHA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30671号“迎芳 YF”商标、第12572598号“悦方钛白 YF TIO”商标、第11318827号“YFU”商标、第27576038号“YF”商标、第291386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视觉、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PHARMA”意为“医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YF”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部分“YF”文字构成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五在申请商标申请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微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8607号“YF PHA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30671号“迎芳 YF”商标、第12572598号“悦方钛白 YF TIO”商标、第11318827号“YFU”商标、第27576038号“YF”商标、第291386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视觉、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PHARMA”意为“医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YF”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部分“YF”文字构成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五在申请商标申请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