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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99646号“龄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7768号
2020-12-08 00:00:00.0
异议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市长乐区惠康药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市长乐区惠康药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799646号“龄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龄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草本化妆品;抗衰老面霜;眼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8298号“羚锐LINGRU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冲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6366号“羚锐LINGRU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中成药”商品上的“羚锐”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中成药”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荣誉证书、品牌策划合作合同及票据、网络宣传材料等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99646号“龄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市长乐区惠康药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市长乐区惠康药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799646号“龄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龄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草本化妆品;抗衰老面霜;眼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8298号“羚锐LINGRU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冲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6366号“羚锐LINGRU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中成药”商品上的“羚锐”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中成药”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荣誉证书、品牌策划合作合同及票据、网络宣传材料等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99646号“龄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