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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84615号“太子驼TAIZICAM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3795号
2020-01-08 00:00:00.0
异议人:万金刚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池艳慧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万金刚对被异议人池艳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9期《商标公告》第27284615号“太子驼TAIZICAM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太子驼TAIZICAM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6类“花边;头发装饰品;纽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19880号、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衣;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9686号、第5535332号“CAMELCROWN及图”、第3619857号、第4309363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6类“花边饰品;绣花饰品;拉链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图形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花边;头发装饰品;纽扣;拉链;针”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等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驰名的商品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但是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注册了近五百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商业经营需要,缺乏实际使用意图,其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284615号“太子驼TAIZICAM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池艳慧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万金刚对被异议人池艳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9期《商标公告》第27284615号“太子驼TAIZICAM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太子驼TAIZICAM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6类“花边;头发装饰品;纽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19880号、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衣;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9686号、第5535332号“CAMELCROWN及图”、第3619857号、第4309363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6类“花边饰品;绣花饰品;拉链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图形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花边;头发装饰品;纽扣;拉链;针”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等商品上的“图形”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驰名的商品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但是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注册了近五百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商业经营需要,缺乏实际使用意图,其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284615号“太子驼TAIZICAM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