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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53874号“俪婷美LITINGME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5237号
2020-10-26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承谂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承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953874号“俪婷美LITING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俪婷美LITINGMEI”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1725号、第2022005号“婷美及图”、第4554660号、第4358715号“婷美”、第16849498号“婷美美肌”、第34397577号“婷美未来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洁肤乳液;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953874号“俪婷美LITINGM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易承谂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承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953874号“俪婷美LITING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俪婷美LITINGMEI”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1725号、第2022005号“婷美及图”、第4554660号、第4358715号“婷美”、第16849498号“婷美美肌”、第34397577号“婷美未来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洁肤乳液;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953874号“俪婷美LITINGM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