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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52962号“LMI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5359号
2024-05-16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陆文静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陆文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70452962号“L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MI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8396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服装”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眼镜”、第18类“旅行箱”、第25类“服装”商品上第G686197号“MIU MIU”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52962号“LM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陆文静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陆文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70452962号“L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MI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8396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服装”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眼镜”、第18类“旅行箱”、第25类“服装”商品上第G686197号“MIU MIU”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52962号“LM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