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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34637号“斯达卡夫 STARKRA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9424号
2018-12-15 00:00:00.0
申请人:珀尔斯纤维素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34637号“斯达卡夫 STARK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01406号“STARCRAFT”商标(引证商标一)、第9620554号“星际争霸 STARCRAFT”商标(引证商标三)、第6258770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四)、第5962421号“犀牛;RHINO”商标(引证商标五)、第22302956号“RHINOPLY TROPICAL HARDWOOD 1980”商标(引证商标七)核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98110号“STARCRAFT”商标(引证商标二)、第8289752号“犀牛图书”商标(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六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释义解释、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商标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皮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皮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纸板盒或纸盒”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书籍封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字母“STARKRAFT”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34637号“斯达卡夫 STARK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01406号“STARCRAFT”商标(引证商标一)、第9620554号“星际争霸 STARCRAFT”商标(引证商标三)、第6258770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四)、第5962421号“犀牛;RHINO”商标(引证商标五)、第22302956号“RHINOPLY TROPICAL HARDWOOD 1980”商标(引证商标七)核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98110号“STARCRAFT”商标(引证商标二)、第8289752号“犀牛图书”商标(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六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释义解释、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商标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皮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皮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纸板盒或纸盒”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书籍封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字母“STARKRAFT”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纸;木浆纸;包装袋用纸”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