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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83062号“BIGBANGSCIENCE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6726号
2017-12-15 00:00:00.0
申请人:新乡市阿尔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83062号“BIGBANGSCIENCE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35921号“BIGBANG ALIVE TOUR 2012”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养宠物玩具;玩具;恶作剧玩具;室内游戏玩具;肥皂泡(玩具);万花筒;比例模型套件(玩具);智能玩具;模型飞机材料”商品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差别较大,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区分,未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83062号“BIGBANGSCIENCE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35921号“BIGBANG ALIVE TOUR 2012”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养宠物玩具;玩具;恶作剧玩具;室内游戏玩具;肥皂泡(玩具);万花筒;比例模型套件(玩具);智能玩具;模型飞机材料”商品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差别较大,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区分,未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