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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92967号“JINTIG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9412号
2018-07-20 00:00:00.0
申请人:南京巨江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92967号“JIN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JINTIGER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3149号“JAGUAR及图”商标、第1402371号“劲豹JINBAO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92967号“JIN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JINTIGER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3149号“JAGUAR及图”商标、第1402371号“劲豹JINBAO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