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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54958号“长渱高 CHANGHONG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9143号
2021-05-12 00:00:00.0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涛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854958号“长渱高 CHANGHONG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长渱高 CHANGHONGAO”,指定使用于第11类“淋浴热水器;电炊具;消毒设备;电暖器;冷冻设备和机器;燃气炉;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电热水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4166号“长虹CHANGHONG及图”、第1017981号“长虹”、第946829号“CHANGHONG”、第312808号“长虹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监视器;视频光盘机”、第11类“乙炔发生器;喷焊灯;热焊枪;喷灯;电石(乙炔)灯;汽灯;提灯;煤气灯;油灯;乙炔照明灯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2869号、第9511642号、第13218924号“长虹CHANGHON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冰箱;制冰淇淋机;空气调节装置;家用干衣机(烘干);消毒碗柜;冷冻机;装饰喷泉;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54958号“长渱高 CHANGHONG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涛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1854958号“长渱高 CHANGHONG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长渱高 CHANGHONGAO”,指定使用于第11类“淋浴热水器;电炊具;消毒设备;电暖器;冷冻设备和机器;燃气炉;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电热水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4166号“长虹CHANGHONG及图”、第1017981号“长虹”、第946829号“CHANGHONG”、第312808号“长虹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监视器;视频光盘机”、第11类“乙炔发生器;喷焊灯;热焊枪;喷灯;电石(乙炔)灯;汽灯;提灯;煤气灯;油灯;乙炔照明灯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2869号、第9511642号、第13218924号“长虹CHANGHON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冰箱;制冰淇淋机;空气调节装置;家用干衣机(烘干);消毒碗柜;冷冻机;装饰喷泉;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商标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54958号“长渱高 CHANGHONG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