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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91763号“九阳大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0982号
2021-04-21 00:00:00.0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菲斯洛普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菲斯洛普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391763号“九阳大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阳大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泡;澡盆;LED灯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6278号“九阳及图”第3407086号“九阳”、第1054464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乙炔发生器;汽灯;电炊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九阳”,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91763号“九阳大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菲斯洛普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菲斯洛普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391763号“九阳大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阳大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泡;澡盆;LED灯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6278号“九阳及图”第3407086号“九阳”、第1054464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乙炔发生器;汽灯;电炊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九阳”,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91763号“九阳大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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