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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05463号“虎善堂192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1506号
2022-02-23 00:00:00.0
申请人:林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5463号“虎善堂192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64589号“TLGER BALM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46568号“虎督NEWFODO及图”商标、第9830217号“虎跑及图”商标、第1543332号“MOON TIGER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5463号“虎善堂192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64589号“TLGER BALM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46568号“虎督NEWFODO及图”商标、第9830217号“虎跑及图”商标、第1543332号“MOON TIGER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