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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06933号“美得嘞MEIDEL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3891号
2020-06-23 00:00:00.0
异议人:美德乐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孔红云
异议人美德乐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孔红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506933号“美得嘞MEIDE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得嘞MEIDE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芳香油;抛光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002044号“MEDELA”、第1041490号“美德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和医疗用仪器和器械;假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002044号“MEDELA”、第1041490号“美德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0类“吸奶器;吸乳器”商品上的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002044号“MEDELA”、第1041490号“美德乐”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06933号“美得嘞MEIDE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孔红云
异议人美德乐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孔红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506933号“美得嘞MEIDE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得嘞MEIDE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芳香油;抛光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002044号“MEDELA”、第1041490号“美德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和医疗用仪器和器械;假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002044号“MEDELA”、第1041490号“美德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0类“吸奶器;吸乳器”商品上的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002044号“MEDELA”、第1041490号“美德乐”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06933号“美得嘞MEIDE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