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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2857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2462号
2020-03-10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泉州市如意淘京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禾百业商标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泉州市如意淘京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92857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头戴);袜;领带;手套(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成品衣;腰带;睡眠用眼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2857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泉州市如意淘京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禾百业商标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泉州市如意淘京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92857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头戴);袜;领带;手套(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成品衣;腰带;睡眠用眼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2857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