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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28952号“伊斯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7666号
2018-03-23 00:00:00.0
申请人: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8952号“伊斯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63086号“伊佳EJ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截图;关于“伊斯佳”集团的获奖情况;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伊斯佳”构成,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中文部分“伊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8952号“伊斯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63086号“伊佳EJ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贵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截图;关于“伊斯佳”集团的获奖情况;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伊斯佳”构成,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中文部分“伊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