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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98695号“天一龙凤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98757号
2024-07-23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2398695 |
申请人:邢台天玺珠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98695号“天一龙凤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0914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8689号、第20331403号、第53227210号、第48839898号、第236424号、第908263号、第32604949号、第6321429号、第908276号、第6321430号、第10023562号、第10023590号、第11779016号、第11779009号、第670876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六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六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邢台德源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98695号“天一龙凤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0914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8689号、第20331403号、第53227210号、第48839898号、第236424号、第908263号、第32604949号、第6321429号、第908276号、第6321430号、第10023562号、第10023590号、第11779016号、第11779009号、第670876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六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六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