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34860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92236号
2023-03-30 00:00:00.0
申请人:南京环品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6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46606号“火星时代教育及图”商标、第10792231号“宏思电子HS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6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46606号“火星时代教育及图”商标、第10792231号“宏思电子HS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