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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13182号“沙河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1831号重审第0000002418号
2018-12-13 00:00:00.0
申请人:界首市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沙河市宏鑫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容百川(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51831号《关于第12813182号“沙河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82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我委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591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沙河梦”虽与第1035148号“沙河 SHA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3034号“沙河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43012号“沙河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含有“沙河”二字,但考虑到“沙河”在我国常见地名,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能够予以区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沙河市宏鑫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容百川(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51831号《关于第12813182号“沙河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82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我委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591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沙河梦”虽与第1035148号“沙河 SHA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3034号“沙河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43012号“沙河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含有“沙河”二字,但考虑到“沙河”在我国常见地名,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能够予以区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