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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20252号“太平驼 PEACECAME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5838号
2022-08-03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崇爱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崇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520252号“太平驼 PEACECAM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平驼 PEACECAMEL”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服装;皮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和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和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71409号“骆驼客”、第3619858号“图形”、第28452181号“小驼”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传播;推销(替他人);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注册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20252号“太平驼 PEACECAM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崇爱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崇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520252号“太平驼 PEACECAM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平驼 PEACECAMEL”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服装;皮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和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和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71409号“骆驼客”、第3619858号“图形”、第28452181号“小驼”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传播;推销(替他人);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注册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20252号“太平驼 PEACECAM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